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核。鉴定机构若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从鉴定机构名录中除名。
1. 鉴定机构若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从鉴定机构名录中除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人员,处一千元罚款,且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出具虚假鉴定报告;
(二)未按国家相应规范、标准进行检测鉴定且对鉴定结果造成明显影响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2. 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多少天内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鉴定委托人对房屋安全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主管部门组织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复核。经复核,维持报告结论的,由申请人承担技术复核费用;经复核,改变报告结论,且鉴定机构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由鉴定机构承担技术复核费用。3. 危房鉴定的申请人、危险房屋处理的责任人是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对房屋提出危房鉴定申请,检测鉴定费用由其承担。房屋所有人对经过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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