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准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处理危险房屋,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制定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本标准适用于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25-2016,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作为我国房屋危险性鉴定领域的第一部技术标准,在促进既有房屋的有效利用,保障房屋的安全使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 地基危险性鉴定;5 构件危险性鉴定;6 房屋危险性鉴定;7 鉴定报告。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了术语;
2 修订了鉴定方法,将原标准三层次的评定方法改为两阶段三层次评定方法;
3 增加了地基危险性鉴定的内容,将地基与基础构件的危险性分开进行鉴定;
4 增加了根据房屋建造年代对构件承载力计算时抗力与效应比的调整系数;对构件危险性鉴定,完善了单个构件划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围护结构承重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内容,完善了对各种类型构件危险状态的评定标准;
5 修订了原标准的综合评判方法,采用分层危险性鉴定及整体结构危险构件综合比例鉴定法代替了原标准的模糊综合评判法,同时增加了对传力体系简单的两层及两层以下房屋的直接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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